2006年8月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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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出庭作证 强奸嫌犯缴械
曾祥生 郑敏 楼若林

  日前,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在出庭公诉该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未遂案中,主动要求法庭传唤鉴定人到庭对被害人颈部皮下淤血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从而使法庭确信该伤痕系被告人实施暴力的有力证据。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庆洋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月1日晚,山东人刘庆洋到江北区一旅社住宿,见值班室内只有一名女服务员,遂萌生歹意,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该服务员发生性行为,因被人发现而未得逞,刘庆洋被当场抓获。被害人颈部两侧留下了多处皮下淤血,过了10天左右才消退。
  根据被害人陈述,颈部伤痕是被刘庆洋拧出来的。而刘庆洋却辩解说这是用力亲吻被害人脖子时留下的痕迹。由于伤痕的成因关系到刘庆洋是否实施暴力及暴力的程度,江北区检察院公诉科遂委托法医进行鉴定。结论是:颈部的皮下淤血,其受伤部位及特点,符合掐痕的特征。从而印证了被害人的陈述。
  在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公诉人主动要求法庭传唤鉴定人到庭。鉴定人当庭对被害人颈部皮下淤血的成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并回答了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的质询,从而使法庭确信该伤痕不可能由亲吻造成,被害人颈部的伤痕成为刘庆洋实施暴力的强有力证据。法庭经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